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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某網站聚餐後女版主醉倒(2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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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 的帖子

喝醉,,,,,,,,都好開心下姐...........

I think it is a 4p game but IQ is not good.

thank you for sharing:smile_44:

thx for sharing

Thank you

thanks ...

it's so good....

個網主就FEEL啦...

係唔係個x小姐呀??:smile_41:

4P輪姦醉娃襟兄弟重囚6年半
12/12/2008

      






少 女 參 加 朋 友 生 日 派 對 , 醉 酒 後 被 三 名 年 輕 男 子 帶 往 時 鐘 酒 店 , 進 行 集 體 性 交 , 並 用 手 機 拍 攝 「 床 上 實 錄 」 。 事 後 少 女 報 稱 被 姦 , 警 方 將 三 名 「 襟 兄 弟 」 拘 捕 , 控 以 強 姦 罪 名 。 他 們 早 前 於 高 院 原 訟 庭 受 審 , 結 果 其 中 兩 人 罪 成 , 主 審 法 官 延 至 昨 日 判 刑 。 法 官 指 此 案 涉 及 多 人 行 事 , 受 害 人 又 遭 被 告 攝 錄 , 加 劇 了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 最 後 決 定 各 判 兩 人 監 禁 六 年 半 。 被 判 囚 的 兩 名 被 告 分 別 為 鄧 兆 峰 ( 二 十 五 歲 、 初 級 會 計 ) 及 朱 君 煒 ( 二 十 四 歲 、 體 育 用 品 營 業 代 表 ) , 兩 人 被 控 於 去 年 八 月 廿 六 日 , 在 銅 鑼 灣 白 沙 道 「 紫 薇 園 」 時 鐘 酒 店 內 , 強 姦 一 名 代 號 X 的 二 十 一 歲 女 子 , 他 們 於 兩 星 期 前 被 判 罪 成 , 同 案 第 三 被 告 黎 子 健 則 獲 判 無 罪 。 法 官 為 索 取 女 事 主 之 創 傷 評 估 報 告 , 押 後 至 昨 日 判 刑 。 審 訊 時 辯 方 指 案 發 時 女 事 主 並 無 喝 醉 , 自 願 與 三 名 被 告 開 房 , 只 是 後 來 因 擔 心 手 機 片 段 會 外 洩 才 謊 報 被 姦 。 不 過 陪 審 團 並 不 接 納 此 說 法 , 裁 定 鄧 朱 兩 人 罪 成 。 首 被 告 數 十 同 窗 擠 滿 法 庭
兩 名 被 告 中 , 鄧 兆 峰 為 科 大 畢 業 生 , 去 年 以 二 級 ( 甲 等 ) 榮 譽 畢 業 後 , 加 入 一 間 大 會 計 師 行 工 作 。 昨 日 除 家 人 外 , 他 數 十 名 舊 同 窗 、 以 及 曾 他 的 授 亦 有 到 庭 支 持 他 , 擠 滿 整 個 旁 聽 席 。 其 大 律 師 求 情 稱 , 鄧 天 生 患 骨 質 缺 乏 症 , 現 在 雖 無 大 礙 , 但 仍 有 微 跛 。 另 外 因 他 小 時 常 要 入 院 動 手 術 , 以 致 荒 廢 學 業 , 但 升 中 後 發 憤 讀 書 , 終 能 升 上 大 學 並 以 不 俗 成 績 畢 業 。 其 授 亦 為 他 寫 求 情 信 , 指 他 雖 有 時 會 懶 散 , 但 懂 得 反 省 改 進 。 法 官 指 事 主 污 點 不 能 磨 滅
至 於 次 被 告 朱 君 煒 則 來 自 單 親 家 庭 , 中 五 後 投 入 社 會 工 作 , 與 母 相 依 為 命 。 其 大 律 師 指 他 今 次 定 罪 , 對 母 親 打 擊 甚 大 。 兩 人 的 親 友 以 至 上 司 , 昨 日 都 有 透 過 律 師 為 他 們 呈 交 求 情 信 , 親 友 的 求 情 信 除 稱 讚 兩 人 品 格 外 , 亦 同 時 表 示 覺 得 他 們 被 枉 判 , 有 人 甚 至 寫 道 , 判 決 令 他 「 對 香 港 司 法 制 度 大 失 信 心 」 。 兩 名 被 告 亦 有 親 自 向 法 官 撰 信 , 但 他 們 至 今 仍 堅 持 否 認 強 姦 。 惟 法 官 在 量 刑 時 表 示 , 找 不 到 本 案 有 任 何 減 刑 因 素 。 法 官 引 述 創 傷 報 告 指 , 本 案 已 成 為 女 事 主 心 一 個 不 能 磨 滅 的 污 點 。 雖 然 她 稱 此 事 無 影 響 其 感 情 生 活 , 甚 至 令 她 工 作 更 進 取 , 但 歸 根 究 柢 , 她 這 樣 做 亦 只 是 為 修 補 其 受 損 的 自 我 形 象 而 已 。 兩 人 不 認 罪 無 減 刑 理 由
法 官 指 , 以 案 情 而 論 , 本 案 涉 及 多 於 一 人 犯 案 , 被 告 除 強 姦 外 , 又 要 女 事 主 為 他 們 口 交 , 更 將 犯 案 情 況 拍 下 , 這 些 都 令 案 件 更 加 嚴 重 。 但 法 官 分 析 證 供 後 , 也 同 意 兩 被 告 在 案 中 是 先 後 各 自 行 動 , 非 夥 同 犯 案 , 否 則 根 據 案 例 , 可 被 判 監 八 年 。 法 官 認 為 本 案 被 告 應 監 禁 六 年 半 , 考 慮 到 兩 人 不 認 罪 , 又 無 其 他 可 減 刑 因 素 , 最 後 各 判 入 獄 六 年 半 。 案 件 編 號 : HCCC 158/2008

[ 本帖最後由 unowned 於 2008-12-17 11:41 AM 編輯 ]

有無上港文版:smile_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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