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wingB 於 2009-2-13 12:17 AM 發表
個陣時根本咩都諗唔到......我又唔識d 律師....我個陣個電話更加唔比開~~佢靜係話 最尾先會俾我打電話叫人保釋...........
療費賠償都事小.....d律師費好甘.......
佢冇比張(羈留人士的通告)你咩
該份「羈留人士的通告」內容大致包括羈留人士有權:
(一) 打電話給朋友或親人;
(二) 打私人電話,或用書面或見面方式,與律師或大律師接觸;
(三) 要求取閱一份律師名單;
(四) 在律師或大律師陪同下,接受警察問話,
(五) 與一位自稱有第三者代理聘請的律師或大律師私人接觸;
(六) 拒絕與一位不是被要求會見的律師或大律師接觸;
(七) 要求盡可能不耽誤寄出或遞送信件;
(八) 在被警察問話後,盡快獲得一份在警誡後所作的口供或談話對答的副本;
(九) 在未得到上述副本前,拒絕回答其他問題;
(十) 要求給予書寫文具。
但是,若警方認為羈留人士選擇行使他的權利時會不合理地延誤或妨礙調查過程或司法公正,警方有權拒絕羈留人士上述的要求。
被捕人了解通告的內容後,警方便可以進一步向被捕人調查有關受嫌的罪行。因為任何調查的內容也可能成為呈堂証供,警方需要進行任何調查前再次警誡被捕人,提醒被捕人在警誡下的權利。就有關警誡供詞的呈納性,本公會已於較早前的文章內有所陳述,筆者在此亦不再覆述。
於調查程序過後,若警方認為有足夠証據指証被捕人干犯任何罪行,警方將會落案起訴該名被捕人相關的罪行。
被捕人被落案起訴後,警方需要盡快帶被捕人到法庭提訊。若警方需要扣留被告人多於拘捕後48小時作進一步的調查,警方亦需要向法庭提出足夠理據申請。
實際上,除非法庭批準,警方只可以拘留任何涉案人48小時作出有關之調查,若警方認為未有足夠的証據作出起訴,警方需要決定是否給予被捕人擔保外出等候進一步調查(俗稱「警方擔保」),或無條件釋放被捕人。
另外,被捕人於被落案起訴後出庭應訊前有權向警方提出擔保外出等候出庭應訊,警方於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案件嚴重性後會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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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djkenny 於 2009-2-13 12:28 A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