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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無殼雞蛋2008 於 2008-11-4 06:17 PM 發表 實在太過份, 咁輕手, 應該打盲佢, 剪咗佢條刖, 踢爆1粒蛋蛋, 踩偏佢條虫虫, 打斷一手一腳, 用沙泥灌佢腸, 除哂佢d衫褲, 再賣佢去安徽做勞工:smile_22:
原帖由 無殼雞蛋2008 於 2008-11-4 06:44 PM 發表 派出所公安同志實在太過份, 了解事件後, 豈可咁輕易放走呢類極有條件成為漢奸走狗賣國賊的賤種, 應該拘留佢, 嚴刑拷問, 再通報特區政府, 恊助搜查證據, 再以擾亂社會治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名將佢槍斃:smile_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