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雞姦罪 (Buggery)
《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與雞姦相關的罪行包括:強迫雞姦罪(第118A條);意圖雞姦而暴力威脅或毆打罪(第118B條);男性同性雞姦罪(第118C條);雞姦未滿21歲女童罪(第118D條);與弱智者雞姦罪(第118E條);男子非私下同性雞姦罪(第118F條);促使男子同性雞姦罪(第 118G條);獸姦罪(第118L條)。
甲、雞姦的定義
在法律上,雞姦指男子與男子或與女子通過肛門的交合,或者男子或女子通過肛門或陰道與動物之交合。射精與否,並不影響雞姦罪的成立。由雞姦罪行的特徵所決定,兩個女子之間不能進行雞姦。但男子和女子都能成為強迫雞姦、意圖雞姦而暴力威脅或毆打、促使男子同性雞姦和與動物獸姦的主犯。然而,只有男子才能被判處犯有其他與雞姦相關的罪行,包括男性同性雞姦罪,與弱智者雞姦罪,男子非私下同性雞姦罪,雞姦未滿21歲女童罪。
乙、強迫雞姦罪
強迫雞姦罪,指未徵得他人同意而與之肛交的行為。男子強迫另一男子或女子與自己肛交,或者女子強迫男子與自己肛交,均構成本罪。缺乏受害人的同意,是成立本罪的必備條件;缺乏同意的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而同意的含義與強姦罪中同意的含義一致。
根據香港法律,一個男子與其妻子通過肛門進行性交並不構成犯罪,除非該行為是在妻子的不同意下進行。
丙、男性同性雞姦罪
男性同性雞姦罪,指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其他男子作出肛交、或者年齡在21歲以下的男子與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的行為。但若一方年齡不滿 14歲,則如前所述,不論其是主動還是被動,他亦難以構成雞姦罪。
與不滿21歲之男子雞姦或由不滿21歲之男子雞姦的行為,不論是私下還是非私下進行,均可成罪。法律對於雙方均為21歲以上的成年男子之間自願進行的肛交,原則上不認為是犯罪,但是,如果男性成年人在非私下情況下進行同性雞姦,則觸犯男性非私下同性雞姦罪。
根據有關案例,即使一方對另一方的年齡真誠但錯誤地相信其己滿21歲,亦不能成為本罪的辯護理由。
丁、雞姦未滿21歲女童罪
雞姦未滿21歲女童罪,是指男子與不滿21歲的女子實施雞姦。
成立本罪,控方必須證明在行為發生時受害人不滿21歲。被告人真誠但錯誤地相信被害人年滿2I歲的並不能成為辯護理由;受害人的同意也不能作為辯護理由。
雞姦未滿21歲女童罪的被告人只限於男子,女童視為受害人無罪。男子,亦包括被害人的丈夫。不過,如果是未滿21歲的男子與年滿21歲的女子之間彼此同意而進行雞姦,除非女方是弱智者從而男子構成與弱智者雞姦罪外,他們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戊、男子非私下同性雞姦罪
男子非私下同性雞姦罪,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男子在非私下的情況下進行肛交的行為。從前,21歲以上男子之間私下進行雞姦的行為,亦屬犯罪。1991年《刑事罪行條例》的有關新增條文將此種行為非罪化了。要構成男子非私下同性雞姦罪,控方必須證明雞姦行為是非私下進行的。實施雞姦行為的雙方均負主犯之刑事責任。根據條例第118F條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況則為非私下實施之雞姦行為:(1)當兩個以上的人參與或在場;(2)在一間准許公眾進入的盥洗室或浴室,無論是否收費。
4. 獸姦罪 (Bestiality)
獸姦罪,指與動物實施雞姦的行為。
本罪之主體包括男子和女子。“動物”一詞,應作通常意義上的理解。家禽也屬於“動物”。
本罪中,同意不是辯護理由,但被迫行為可以成為辯護理由。
5. 非禮罪 (Indecent Assault,又作“猥褻侵犯罪”)
非禮罪,在法律上被稱為“猥褻侵犯罪”(Indecent Assault),是指故意或輕率地對他人做出強制猥褻(Indecent)的行為。由於“猥褻侵犯罪”從字面來說對普通人比較陌生,故俗稱為“非禮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規定,非禮罪為公訴程序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非禮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甲、犯罪主體及對象
男子或女子均可構成非禮罪;而受害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即使夫妻之間,也可以構成非禮罪。
乙、暴力威脅或毆打
沒有暴力威脅或毆打,非禮罪難以成立。暴力威脅或毆打的行為必須是被告故意實施的,否則亦不能視為非禮罪中的暴力威脅或毆打。如果被告的作為僅僅使受害人感到厭惡或受辱而未感到害怕,該作為並不構成暴力威脅或毆打。最輕微的強迫也足以構成毆打。而且,在有些場合,暴力威脅也足以構成對人身的侵犯。例如,若被告猥褻地向受害人暴露自己的身體並進行下流的挑逗,他就可能構成非禮罪。
根據是否存在暴力威脅或毆打,控方負有不同的舉證責任。如果被指控的行為是毆打,控方不需證明被害人意識到該行為的猥褻性。但如果被指控的行為是暴力威脅,控方就必須證明被害人意識到被告人行為的猥褻性。
丙、猥褻
猥褻亦是非禮罪的一個必備條件。香港刑法並未對猥褻作出定義;行為是否屬於猥褻,是應當由陪審團來決定的事實問題。一般來說,行為是否屬於猥褻的判斷標準是:一個普通、合理(reasonable)的香港人是否認為該行為是猥褻行為。
猥褻行為並不限於觸摸他人的陰部或乳房。如果一個普通、合理的旁觀者認為是對通行道德標準的公然冒犯,觸摸受害人身體的任何部分都是猥褻。
至於專業或職業活動中的行為是否屬於猥褻,通常需要專家證明方能加以確定,例如醫生對病人的治療。當然,倘若常識告訴我們,醫生的行為顯然屬於猥褻的,那就不必由專家來證明其猥褻性。例如,一名醫生在給女病人診斷喉痛時,撫摸其乳房,其行為己顯然屬於猥褻,並不需要由專家來證明。
丁、猥褻的意圖
在非禮罪中,控方不僅必須證明被告故意地暴力威脅受害人,而且還必須證明他做出這種行為是意圖進行猥褻。
這裡可衍生出三種情況:
l 因行為本身或根據當時情況而確屬猥褻之行為。例如一名男子觸摸一名女子的陰部、一名男子脫去一名女子的衣服、一名男子在對一名男童暴露下體後立刻將該男童拉向自己及要求男童握住其下體,以及一名男子在一名女子不同意下拍攝該女子的裸體照。對於這類行為,控方不必證明被告人的猥褻意圖,因為這類行為被不可反駁地推定為猥褻。
l 可能成為猥褻之行為。例如一名男子在一名女孩的短褲外打其屁股、一名男子違背一名女子的意願當眾親吻或企圖親吻該女子。決定這類行為是否猥褻的因素包括雙方關係、該行為進行時之環境及該被告人的動機。只有該被告懷有猥褻動機才可令該行為變為猥褻;對於可能成為猥褻之行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懷有猥褻動機。
l 不可能構成猥褻之行為,或者不能視為猥褻之行為。在一個著名的案例(George (1956) Crim LR 52)中,被告數次脫去受害人的鞋子,儘管被告承認他這樣做是為了性滿足,法院仍然認為這種行為不能構成非禮罪。不論被告的動機如何,這類行為不能視為猥褻。
戊、缺乏受害人的同意或被告對受害人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
要指控被告犯有非禮罪,控方必須證明受害人未有表示同意。但是,這並不等於是說受害人的同意一概可以成為本罪的辯護理由。有關判例表明,被告的同意能否構成抗辯理由,取決於暴力威脅或毆打的嚴重性與受害人的年齡及心智能力。如果被告給受害人造成了實際的身體損害或者更加嚴重的傷害,除非其行為是合法的,否則,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成為被告的辯護理由。法庭也可以認為,如果被告的行為很可能或企圖造成身體傷害,受害人的同意同樣不能成為辯護理由。但是,如果並不存在對身體的傷害,例如所指控的行為僅僅是撫摸或觸摸,受害人的同意則可以成為辯護理由。
然而,同意作為辯護理由具有一定的法律限制。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規定,未滿16歲者的同意不能阻止非禮罪的成立。如果受害人未滿16歲,無論其是男或女,被告的行為即被視為沒有獲得同意。被告真誠、合理但錯誤地相信受害人已滿16歲的,亦不能成為辯護理由。可被判入獄五年。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對弱智女子(但不包括弱智男子)所作出同意的適用作了限制。而且這一限制僅僅在被告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受害人弱智時才能適用。如果弱智者是男子並有能力表示同意,他的同意將成為被告人的辯護理由。
己、明知或輕率
被告還必須明知受害人不同意或對其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如果被告明知或有理由懷疑受害人為弱智人士,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成為非禮罪的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