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 港 婚 姻 法 例 規 定 , 雙 方 需 結 婚 一 年 後 才 可 辦 理 離 婚 , 如 雙 方 同 意 , 只 需 分 居 一 年 , 否 則 , 需 分 居 兩 年 才 可 辦 理 。 由 於 結 婚 不 足 一 年 , 故 未 能 在 港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 倘 選 擇 於 內 地 辦 理 離 婚 , 則 可 往 女 方 之 常 住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婚 姻 登 記 機 構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
申 請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時 , 需 攜 同 戶 口 簿 、 身 份 證 、 結 婚 證 書 及 雙 方 共 同 簽 署 的 離 婚 協 議 書 , 另 其 夫 亦 需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及 回 鄉 證 , 前 往 辦 理 登 記 。
2)發單程證時需你出席面見,你唔浦頭都沒用